发布者:曹雯律师 时间:2023年10月26日 99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
原告:文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雯,江苏法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律师,江苏法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周某。
被告:秦某。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
诉讼记录
原告文某与被告周某、秦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文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雯、袁律师,被告周某、秦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保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裁判分析过程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周某驾驶从秦某处借来的涉案车辆,在超车过程中与原告骑行的电动车发生碰撞,致使原告受伤及车辆受损;涉案交通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被告周某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秦某在人保公司处为涉案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100万元商业险(含不计免赔),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损失,现由人保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不足部分,由周某赔偿。
综合根据原告举证及双方陈述,对于原告的损失,本院认定如下:医疗费24199.4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元(30元/天×7天)、营养费2700元(30元/天×90天)、护理费9140元[(120元/天×7天)+(100元/天×83天)]、交通费800元、误工费2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残疾赔偿金104920.32元[(23836元+5636元)×20年×10%×1.78]、车辆维修费750元,共计168719.8元。
对于原告的损失,人保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20750元,后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赔偿原告47969.8元。原告受伤后,被告周某为原告垫付了医疗费1万元、车辆维修费750元,被告周某在本案中要求人保公司将其垫付费用支付给其,故人保公司应支付周某医疗费1万元、车辆维修费750元。在扣除上述费用后,人保公司应支付原告157969.8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判决结果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文某各项损失共计157969.8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周某垫付的各项费用合计10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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