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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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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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实现结局大反转?

发布者:朱自军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08日 156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民间借贷扯出人身损害纠纷

2019914日,郭XX因资金周转向邱XX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由郭XX负担1万元利息,当日邱XX通过银行账户转账10万元出借给郭XX,并由郭XX向邱XX出具《借据》一张,《借据》内容为“今借邱XX现金壹拾壹万元整,期限一年。借款人郭XX”。

202056月份一天,邱XX向郭XX索要该借款;郭XX将条据撕毁。202081日,邱XX再次向郭XX索要该款项。在此过程,邱XX对郭XX进行言语辱骂,郭XX遂对邱XX殴打致伤,邱XX遭殴打受伤一事,经公安机关调解,同意由郭XX赔偿38万元,双方于2020827日在公安机关达成调解协议,对于赔偿款38万元郭XX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邱XX。2020827日在公安机关调解现场,邱XX女儿刘XX一再提出:郭XX在未偿还借款的情况下,撕毁借款的条据,怀疑郭XX以后赖账不还,要求其现场对欠款的事实加以确认,并出具书面凭据。当场,邱XX未主动要求郭XX出具条据并且积极劝解女儿放弃所提要求,郭XX始终对是否已还款未给予回答,也未同意重新出具欠款凭据或作出还款承诺,最终郭XX对刘郭XX的要求未作处理的情况下各方散去。

二、一审判决原告败诉

202179日,邱XX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郭XX答辩称:本案借条已在借款还清情况下收回并撕毁,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了支持自己诉讼主张,邱XX向一审法院举出邱XX身份证复印件;《借条》拍摄打印件,邱XX对此说明《借条》系于2019914日由郭XX出具,2020年在向郭XX要求还款时,郭XX没有还钱就将《借条》原件撕毁。邱XX还举出银行交易明细,显示2019914向郭XX转支10万元,证明通过银行向郭XX转账10万元的事实;2020827日,郭XX、邱XX、刘XX、魏XX等人对话录音,证明邱XX向郭XX借款10万元且未偿还。

为了反驳邱XX的诉讼主张,郭XX向法庭举出银行交易明细清单,显示他们之间多年来十多笔转账交易,其中最后两笔转账交易为:邱XX于2019914日向郭XX转款10万元;2020827日郭XX向邱XX转账38万元。证明2017年至2021年期间,他们之间相互转款,邱XX向郭XX转账5笔,而郭XX向邱XX转款7笔,证明郭XX不欠邱XX钱款。在一审过程中,邱XX向法院申请调取在公安机关郭XX殴打邱XX一事卷宗材料,认为卷宗材料里反映有撕毁欠条且未还款的事实,随后一审法院调取了该卷宗材料。

在一审庭审中,郭XX认可借款10万元属实,认可所借的款项10万元通过邱XX转账支付;认为录音内容没有认可欠11万元。邱XX对郭XX的证明主张提出异议,陈述从来没有向郭XX借过钱;郭XX向邱XX的转账,是向邱XX偿还借款;38万元是郭XX打伤邱XX而支付的赔偿款。

一审判决认为,邱XX、郭XX存在的争议为郭XX是否在双方借款关系存续状态时故意撕毁条据并且一直未偿还借款。若邱XX的《借据》确实由郭XX故意损坏,在《借据》被毁之时,邱XX应当已认识到郭XX存在赖账拒绝还款的不利局面。在正常情况下,权利受到危害一方应当积极寻求有效的救济并维护其合法利益。2020827日,在公安机关调解处理赔偿问题时,邱XX女儿刘XX指称郭XX撕毁条据且未还款,并要求重新出具欠据,在能够正当维护权益的环境下,邱XX反而积极劝解刘XX放弃要求,邱XX的行为做法不符合常理,且缺乏充分的合理解释。郭XX始终未承认对借款未偿还,也未对刘XX的当时主张给予任何肯定性回应,对话录音内容无法确切地证明郭XX未偿还借款,无从证明借据系由郭XX所为。因此,郭XX所称已偿还10万元借款具有合理性,一审院予以采纳认定。邱XX主张借款关系存续,缺乏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一法院对邱XX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驳回邱XX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邱XX负担。

二审改判原告胜诉

邱XX因不服一审作出的民事判决,拟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11011日,邱XX更换原来的律师,委托湖北XX律师、杨XX律师作为上诉人邱XX二审诉讼代理人。

在二审中,邱XX提交了其女儿刘XX于2020827日公安民警协调郭XX打伤邱XX一事双方协商过程的谈话录音。该录音内容显示:郭XX说“这是我和你母亲的事”。公安民警说“他会给的。今天先把调解协议签了,11万元事你们再另外协商”。邱XX接着说“他会给的”。该录音系在公共场所所录制,邱XX提交的录音证据并非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方法取得。同时,郭XX也认可该录音内容真实性,故该录音证据可以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依据。

二审法院认为,邱XX主张郭XX向其借款10万元,其通过银行转款10万元转账流水及郭XX出具的《借据》复印件,且郭XX对收到该款项予以认可,故双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郭XX抗辩称借款已还清,《借据》已撕毁。但邱XX提交的录音证据表明:郭XX在2020827日与邱XX因打架一事接受公安民警调解时,其女刘XX要求郭XX偿还借款并补写《借条》,郭XX未提及已偿还该借款的事实,同时郭XX也未提供证据证明他以现金方式偿还了该借款。郭XX对于其主张已偿还该借款,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郭XX应对已偿还该借款承担举证责任。由于郭XX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借款已还清,一审法院以《借据》已撕毁,郭XX主张已偿还借款具有合理性,判决驳回邱XX诉讼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予以纠正。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实体处理不当。依照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二)郭XX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邱XX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如逾期支付,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60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邱X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郭X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朱自军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襄阳市第二届法治督察员,襄阳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