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一起交通事故责任赔偿案件逆袭胜诉的秘笈
[导读]一起意外交通事故,致一名女子不幸从电动车上坠落受伤,造成髋骨撕裂性损害,因双方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原告在首次开庭时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200577,55元。因被告车险已经脱保而无法承受顽强抗辩。在确凿的证据面前,原告不得不将诉讼请求降低至112115.17元,但人民法院支持原告诉求8977.84元。最后被告以较小的成本代价挽回了不可避免的巨大经济损失。承办律师对此感慨:“选对律师是关键,抓住问题核心进行反击是取胜之道”。
一、事故发生于清晨
2023年11月16时7时40分左右,王某(化名)开车送完上学的孩子,返回经过湖北省襄阳市清河路某小学门口时,与骑电动车上班的李某(化名)处于同道行驶。原是李某在前,后被王某超过。李某因驾驶自动车为躲避前边一辆黑色违停SUV轿车,临时变道驶入机动车道,与同向行驶的王某轿车后视镜发生刮蹲,致使李某从电动车上坠落下来,造成髋骨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事后,襄阳市交警支队高新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查,王某驾驶的轿车登记在其公公名下,在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未依法缴纳交强险。
二、辗转就医数千里
2023年11月17日,李某前往襄阳市中医医院筋伤科就诊,并微信通知了王某。2023年11月18日,李某来到襄阳市中医医院进行颈椎MR单部平扫,经诊断其颈椎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2023年11月23日,李某又前往襄阳市中医医院进行左髋关节MR单部位平扫,影像诊断其髋前外上孟撕裂,关节囊积液。2023年11月27日到2023年12月12日,李某在襄阳市中医医院住院治疗15天时间,诊断为髋部损伤,损伤疼痛,可考虑手术治疗。
2023年12月14日、12月21日,李某在无医嘱和转院说明的情况下,前往佛山市中医院进行检查。诊断为髋部损伤病,建议适当休息。2023年12月25日到2024年1月5日,李某来到广东省中医院大德路总院住院治疗11天时间,诊断为创伤后髋关节病。之后,李某又来到襄阳市中医医院进行复查,并购买了一些中成药。李某在此期间住院11天,支付医疗费52588.18元。2024年6月20日,李某委托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对其所受损伤进行司法鉴定,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
三、对簿公堂查真相
双方因对赔偿问题无法形成一致意见,李某于2024年7月5日向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次日,王某经人介绍,委托了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朱自军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朱自军接受委托后,依法调取了王某所驾驶小轿车与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的监控视频资料和双方在交警部门留存的笔录。据证据显示:李某当日所驾驶的电动车登记在其父亲名下,王某当时所驾驶的小轿车车速为27公里/小时。
为了搞清楚李某在外地看病治疗的实际情况,朱自军律师迅速赶往佛山、广州等地调取其真实的病历资料。通过对比分析,朱自军律师发现这些病历资料中,存在部分与案情无关东西。在此基础上,朱自军律师形成了独特的代理意见。
2024年10月17日下午,本案正式开庭。朱自军律师针对李某的《民事起诉状》,作了具体的答辩。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李某提出的医疗费赔偿,部分属于重复检查和治疗,且没有医嘱安排,或与本案无关;二是李某存在私自医疗、重复医疗、过度医疗和恶意诉讼行为。三是李某被鉴定为十级伤残,缺乏客观认定依据,实属错误。对李某单方委托的鉴定不予认可;依据广东省中医院大德路总院病历显示,存在故意人为因素,同时与病案其他材料内容相矛盾。因此,该司法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在庭审后,朱自军律师代表王某提出了书面的司法鉴定申请。
四、司法鉴定多波折
朱自军律师代表王某在《司法鉴定申请书》里指出:“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与病案其它材料内容相矛盾。据广东省中医院大德路等病历显示的伸屈度和左髋关节活动的检查,缺乏客观认定依据。同时李某的手术治疗不能满足3至6个月保守治疗的前提要求,没有术前讨论记录和术前小结,其损伤未达到5MM程度,缺乏必要性和可行性材料支持。因此,要求对李某的伤残程度、因果关系和其在襄阳、广东三家医院治疗所产生医疗费的合理性、必要性进行鉴定。”2024年11月20日,双方代理人通过摇号方式选定襄阳汉江司法鉴定所作为本案鉴定机构。2024年12月16日,樊城区法院收到襄阳汉江司法鉴定所退案函,同时樊城区法院又委托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24年12月27日,樊城区法院又收到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不予受理函,认为该鉴定超出其技术能力范围。2025年2月20日,朱自军律师受王某委托,再次对李某的伤残程度提出重新鉴定申请。2025年5月13日,湖北中真司法鉴定所协和法医司法鉴定室,采纳了朱自军代表当事人提出的鉴定意见与理由,认定被鉴定人李某所受损伤未致伤残。
五、公正判决不迟到
2025年5月26日上午,本案在樊城区法院重新审理。鉴于鉴定结论的新变化,原告李某及其代理人调整了诉讼请求。由先前主张的200577.55元降低至112115.17元。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交通事故后到襄阳市医疗机构的诊疗行为,与事故发生的时间紧密衔接,故在此期间的医疗费应当由侵权人王某及车辆管理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共同承担。对于李某赴广东治疗产生的医疗费用,因李某未能提交襄阳市医疗机构出具的转院证据或医嘱,无法证实前往异地治疗系襄阳市医疗条件不足或病情特殊需要,故对此医疗费不予支持。对于李某诉请的误工费,其工资明细表载明2023年11月至2024年6月期间,其每月均有工资发放,李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工资减少的情况;对于李某诉请的交通费,因李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去广东治疗的必要性,故对此诉请不予支持;对于诉请的鉴定费,因重新鉴定载明李某不构成伤残,故对此费用不予支持。最后,樊城区法院认定此次事故给李某造成的损失为:医疗费4959.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500元、营养费450元、护理费2068.64元。以上四项共计8977.84元。最终,樊城区法院判决被告王某及车辆管理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某赔偿上述费用8977.84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朱自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