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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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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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证据诉讼--遗产案件

发布者:朱自军律师 时间:2025年03月21日 5185人看过 举报

2025-03-21

律师观点分析

零证据诉讼

一、焦虑的客户

2024819日下午,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朱自军律师在办公室里接待了一位女客户,她叫李玲(化名)。

李玲急切地讲述了事情的原委和诉求。她19岁女儿因患严重疾病而急需用钱。她母亲生前留下一套房屋面临拆迁,因其与哥哥李成(化名)协商不成,迟迟未拿到拆迁补偿款,此事拖到至今。

她还讲述到:202010月的一天,李成将她和姐姐李青(化名)约到襄阳市公证处,拿出事先拟好的一份协议让姐妹俩人签字,准备办公证手续。李玲接过一看,协议大体意思是:让她和姐姐李青放弃对母亲名下位于襄阳市城区某化建小区一套房屋的继承权,由李成独个继承这套房屋。李玲没有同意,愤然离开了公正处现场。此时,李玲才明白哥哥李成要独占母亲生前留下的这套房屋。

二、无获的询问

通过询问,朱自军律师得知某化建小区已被城市改造划入拆迁范围。这套房屋因姊妹三人未达成一致意见,还没有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也没有领到拆迁补偿款。当朱自军律师向李玲了解情况时,基本上一问三不知,她手里也没有证据材料。这套房屋的房产证和户口本均在李成手里,因为兄妹已经闹僵,李玲根本拿不到。当问及其母亲姓名时,李玲弄不清楚是叫李路峰还是叫李露凤,母亲是哪一年出生的、哪一年去世的,李玲均不清楚;她没有见过亲生父亲,这套房屋是母亲个人财产还是共有财产,李玲回答不出来。因为李玲当时还很小,初中毕业就到武汉、广州外出打工,多年没有回过家。当问及这套房屋位置及现有拆迁状况时,李玲也是不清楚的。此次见面只有个把多小时,李玲在办完委托手续后,便急匆匆地赶回照料医院里的女儿。

三、艰难的调取

打官司打得是证据。朱自军律师决定到化建小区拆迁办碰碰运气。拆迁办负责人介绍说,他们说这家人由于没有协调好至今还未申报。所以,他们那里没有这套房屋及主人的任何材料。朱自军律师想打听这套房屋的着落位置,拆迁办人员只晓得大概方位,但不清楚具体位置。经过两个多小时走访,朱自军律师在这个数百栋小区里终于找到了这套案涉房屋,只见门前贴了一张因欠交电费而被某物业公司停止供电的通知。朱自军律师又找到物业公司,物业人员说这事不归他们管,应该找化建后勤部。朱自军律师找到后勤管理人员,财务会计出示了一张“户名李路峰”欠缴626.1元电费的流水清单。此外,没有获取其他有价值的信息。

四、公正的判决

之后,朱自军律师顶着烈日,穿梭于市区大街小巷,一一查阅到李玲母亲的身份信息、死亡时期、配偶情况、子女状况,以及这套房屋的登记信息,并分别由公安机关和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了权威证明材料。

于是,朱自军律师代理原告李玲向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20241028日下午,该案正式开庭审理,被告李成到庭应诉,他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大多予以认可,同时提出“其结婚以来直到母亲病故去世,一直是其与母亲共同生活并照顾母亲,在分配母亲遗产时,依法应该多分,至少应分得一半以上份额。而原告李玲一直在外地生活居住,对母亲没有尽到扶着义务,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一审法院经查明,被继承人生前并未留下遗嘱,故应按法定继承处理。原告与二被告均属第一顺序继承人,故案涉房屋由原告与二被告平均分割,每人应分得三分之一份额。原告提出女儿患病,生活困难,且原告没有工作,应当多分,对此意见不予采信。被告称其一直与母亲共同生活并照顾母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遂判决:案涉房屋一套,由原告和二被告各继承三分一的份额。

一审判决后,三名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由此成为该房屋拆迁补偿分配的重要依据。


朱自军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襄阳市第二届法治督察员,襄阳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16104779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
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
14206201610477929 刑事辩护、公司法、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