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自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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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襄阳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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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XX涉恶案件宣判后即行释放

发布者:朱自军律师 时间:2020年09月21日 168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指控恶势力非法采矿涉嫌犯罪

2020428日,湖北省襄阳市某地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6月以来,因砂石料价格上涨,龚XX视法律于不顾,在未取得山砂开采许可证的情况下,纠集他人利用挖掘机、铲车等工具,在某地工业园农场山林东北坡和豺狼洞山林东坡非法开采山砂。经过破碎、筛选、水洗后变成净沙销售,以此获取暴利;同时还多次实施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逐渐形成以龚XX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在该集团中,龚XX是组织、领导和指挥者。

经查证,龚XX非法开采山砂,销售获款XXX元;加工后未销售净砂估算量1273吨,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为82745元,非法采矿的金额合计XXX元。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龚XX等人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龚XX为首要分子,其他人员为一般参与者。上述被告人无证开采山砂,寻衅滋事,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343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等,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涉案财物应当依法处理。

二、雷XX误入采砂集团作会计成为共犯

雷XX原先在联通某地公司做业务员。期间,她认识了大客户龚XX。龚XX说他们公司还缺一个会计,雷XX于20119月从XX公司辞职,来到龚XX所在的XX公司上班。可是,雷XX只上了两个月班,龚XX就被公安机关抓了,雷X没事干就回家了。2014年,龚XX被放了出来,雷XX又到丰田XX工作了一段时间。后因工资发不下来,雷XX不得不离开XX公司。在此期间,雷XX通过自学拿到了会计证。20186月份,龚XX找到雷XX说采矿证办好了,让她再到公司上班,约定每月工资3000元。可是,雷XX只上了两个月的班,龚XX又因偷挖山砂被抓被处罚,她只好回家度长假了。20195月份,雷XX又接到龚XX的电话,让她继续回丰田XX上班。这样,她一直工作到同年830日案发之时。

在XX公司,雷XX担任财务会计,平时主要根据过磅人员李XX报来的销售山砂数量,在电脑上记一些流水账,同时还为公司员工们每月造一次工资表,然后交给公司出纳王XX发放。经认定,雷XX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共计参与非法采矿金额为XXX.8元。

三、律师依法为雷XX维权辩护

20191120日,雷XX的近亲属委托湖北XX律师,担任雷XX的一审刑事辩护人。

朱自军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会见和阅卷等形式,全面了解和熟悉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为此,辩护律师认为:雷XX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并向公诉机关提出了如下的理由:(一)在案证据不能证明雷XX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二)雷XX在主观上对采沙的非法性质不明知,无法预见。雷XX对于矿产资源开采是一个外行,以为XX公司有了采矿许可证,就有了合法采矿资格。根本不清楚在哪些部位采沙合法、在哪些部位不合法。更何况,雷XX到公司后从来没有见过采矿许可证,根本无法预见龚XX等人采沙行为是非法的。与此相反,自始自终地坚信龚XX采沙是合法经营行为。(三)雷XX作为从犯所起的帮助和辅助作用较小。(四)雷XX与出纳王XX在公司处于同等地位,应当同等对待。雷XX是公司一名会计,负责管帐记帐;王XX是公司一名出纳,负责管钱和发工资。在案证据表明:王XX也参与非法采沙的帮助行为,并保持了一定的持续时间。如今司法机关仅追诉雷XX刑事责任,而对王XX却放任不管,有悖刑罚均衡原则。

朱自军律师的辩护意见,很快被提交到检委会讨论,普遍认为:雷XX构成非法采矿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这一情况,朱自军律师在与雷XX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建议雷XX作了认罪认罚处理。辩护律师及时调整了辩护方向,准备在开庭时作从轻辩护的考虑。

四、律师辩护意见被采纳,宣判当日被告人被释放

202071日,本案在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通过视频连线方式,公开审理此案。在审理过程中,雷XX当庭愿意认罪认罚。

朱自军律师按照审理流程,参加了法庭调查的举证质证活动,并表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与事实无异议,但雷XX在本案中具有诸多从轻处罚的犯罪情节:一是雷XX因无法分清非法采矿的性质而出任XX公司的会计,存在受欺骗情节,对龚XX的非法采沙行为,缺少必要的警惕和抵制;二是雷XX因无知而卷入非法采矿犯罪行为之中,其主观恶性较小。雷XX参与到协助龚XX开采山沙,不是为了故意破坏践踏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而是因为家庭经济负担较重,据此能够多挣点钱,从而减轻家里的负担;三是雷XX在非法采矿犯罪过程中不属于行为正犯,所起的帮助和辅助作用较小,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四是雷XX归案后认罪认罚,具有坦白从轻法定处罚情节;五是雷XX在本案中系初次犯罪,犯罪程度不深,所形成的社会危害程度较小。因此,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议法庭对雷XX予以从轻处罚。

合议庭经过评议后,认为雷X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同时采纳了朱自军律师的辩护意见。最后,判决雷XX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20828日,一审法院工作人员来到羁押场所,宣读了上述判决结果。

因为当天就是判决刑满之日,所以判决结果宣布后,雷XX便被释放而出狱。


朱自军律师,高级企业合规师,中共党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襄阳市第二届法治督察员,襄阳市律师协会企业合规法律专业委员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北-襄阳
  • 执业单位:湖北维思德(襄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20620********2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公司法、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