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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建平与董莉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滑宝珠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9日|分类:房产纠纷 |163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民法原则。原、被告在中介公司居间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中,就买卖房屋的标的、总价、付款方式、过户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条款进行了充分约定,故双方就系争房屋的买卖已经达成了合意,该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根据双方的补充协议,系原告的原因导致双方签订示范文本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期限往后顺延,鉴于网上签署的房地产买卖合同系为办理过户手续的前置条件,在内容上并不改变此前双方达成的所有买卖条款。据此,被告认为根据补充协议双方之前签订的买卖协议已终止的抗辩,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同时,原告也据实向被告支付了迟延签订示范合同所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该款也由被告收取并出具收据。关于被告抗辩该补充协议无效的问题,系争房屋是被告及其女儿共有之产权,然被告的女儿为未成年人,被告作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利代表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故被告的上述抗辩,也于法无据,

在双方约定的签约期限到来之际,被告提出就房屋转让价格重新协商,根据前述,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合同的重大变更,而对于被告要求涨价的要求,原告坚决不予同意。据此,被告的行为导致双方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原告的合同目的完全落空。原告以被告根本违约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违约责任,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根据被告的自认,其以远高于与原告约定的转让价将房屋另行出售并已办理了申请过户手续,由此,被告的违约行为对原告造成的实际损失已远超双倍定金的范围,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另行赔偿70万元的诉讼请求,也于法不悖,应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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