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2011年7月5日,原、被告签订《钢结构平台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建设的位于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南溪西路与中环东路交界协和广场三楼嘉兴协和广场的17.5影院工程进行施工。嗣后,原告按约完成施工,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然,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其中最后一次支付时间是2012年7月。后原告多次索要工程余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
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钢结构平台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原告已经按约履行了全部义务,被告也未提出涉讼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被告理应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全部工程款。
对于逾期付款利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理应获得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