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华高一村XXX号XXX室房屋的使用权人,三被告系上海市浦东新区高行镇华高一村XXX号XXX室房屋的产权人。2013年8月19日,三被告房屋在装修过程中发生水管爆裂。本来三被告房屋阳台下水管道是被水泥封住的,但装修工人在装修过程中将水泥敲掉,而下水管道通到楼下阳台后原本是通过管道通往外面的公共排水管道的,但原告家中阳台顶部的管道并未通往外面的公共排水管道,也未封堵,导致水漏到原告家中,造成原告家中的物品被水浸泡而受损。因原、被告就受损物品的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于2013年9月26日提起本案诉讼。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由于三被告房屋装修过程中水管爆裂导致原告家中物品被水浸泡而受损,故三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由于原告未将阳台顶部下水管道封堵或接通到外面的公共排水管道,故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