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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斌、李玲与上海中永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王荣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滑宝珠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9日|分类:房产纠纷 |148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与被告王荣明于2015年1月19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其中涉案原告与被告王荣明间权利义务的条款,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属有效,原告与被告王荣明均应按约履行。原告认为上述协议无效的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能否以“其在签约前对涉案房屋内没有燃气”一节不知情为由不履行《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要求被告王荣明退还购房定金50,000元

首先,原告在选择所购房屋的过程中,曾在被告中永事务所的陪同下现场察看了四处房屋,而除了涉案房屋外,另有两套房屋均位于涉案房屋的同一幢大楼内,上述房屋内均无燃气。如果被告王荣明刻意隐瞒涉案房屋内没有燃气这节事实,那么另外两套(1501室、1502室)房屋的业主难道也与被告王荣明不谋而合地对原告隐瞒了该节事实?其次,涉案房屋从大楼的外观、大楼底层大堂的设置、涉案房屋内的设施均向购房者显示涉案房屋与普通住宅有所不同。这样的房屋外观及内部结构不可能没有引起原告的特别注意。再者,根据原告在庭审中的自述,其为本科学历,此次购房是为了结婚自住。从一般社会常理分析,原告作为一名出生于1975年后,拥有着本科学历,有买房自住需要的购房者而言,其对所购房屋的地理位置、房屋的属性、房屋结构配置是否适合自住生活等细节的审查应当极为慎重。事实上,原告是在实地察看涉案房屋的7天后才与被告王荣明签约,可见原告亦是经过了慎重考虑、进行了多方比较后才选择购买涉案房屋。现原告称其是在签约的二个月后才发现涉案房屋没有燃气,此陈述显然有违常理。最后,原告最终购买与涉案房屋同一幢大楼内的另一套房屋,原告的上述行为至少可以明确地说明一点,即涉案房屋内有无燃气对于其是否购买涉案房屋并不产生任何影响。

综合以上所有的细节,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原告在向被告王荣明购买涉案房屋时对涉案房屋内没有燃气一事是知情的。鉴此,原告不得以涉案房屋内没有燃气为由拒绝履行其与被告王荣明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鉴于原告明确表示不再履行上述协议,那么其向被告王荣明交付的50,000元购房定金,应按协议的约定归被告王荣明所有。现原告要求被告王荣明退还定金50,000元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不予支持。同理,原告要求被告王荣明赔偿损失、被告中永事务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亦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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