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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惠鸣特彩钢板活动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辰骐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滑宝珠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9日|分类:合同纠纷 |131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2012年9月8日,原告作为承包方(乙方)、被告作为发包方(甲方)签订《钢结构平台工程合同》,约定原告承建位于上海市西藏南路XXX号钢结构平台,工程面积557.2平方米,开工日期为2012年9月12日、工程总天数20个工作日,工程总价款37万元,合同签订后1日内付15万元、2012年9月25日前付15万元、2012年10月30日前付7万元。2013年3月15日,叶善凯出具结算单:“钢结构工程款总计叁拾柒万元,雨棚工程款总计肆万伍仟元,合计肆(拾)壹万伍仟元,……余款捌万元正,已付叁拾贰万元”。2013年4月1日,被告转账支付原告3万元。

原告按约为被告进行钢结构平台施工后,被告对工程款进行了结算,确认尚欠8万元工程款,对该款被告负有清偿义务。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5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利息应自双方对工程款进行结算之次日起算为宜。被告上海辰骐贸易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系自动放弃应诉抗辩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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