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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志芳与上海御邸房地产经纪事务所、上海华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滑宝珠律师|时间:2016年09月19日|分类:房产纠纷 |11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约定切实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即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同时,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系争房屋的产权人为上海华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华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将房屋出租给上海华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中虽然约定不得擅自转租,但上海华恒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与产权人签订租赁合同后即将房屋转租给被告练奕付,练奕付又转租给原告,至今多年,作为产权人理应知道转租事宜,故原告以产权人不同意转租为由,请求原、被告练奕付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无法律依据。

合同中约定“被告练奕付应为原告办理营业执照等证件,提供有效的房产证明及相关材料。”被告练奕付在合同中并未承诺为原告办出营业执照,只是承诺为原告办理营业执照提供材料,现原告因营业场所未消防验收、擅自经营、责令停业为由,请求原、被告练奕付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亦无充分依据。

被告上海御邸房地产经纪事务所居间介绍原告与被告练奕付商铺租赁合同的成立,而且该合同合法有效,故原告以被告练奕付与上海御邸房地产经纪事务所恶意串通,欺骗原告签订合同为由,要求上海御邸房地产经纪事务所返还中介费6,6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赔偿损失一节,包括原告已经投入的装修部分,经过审价公司确定被告投入的部分不能取回添附物的残值,该添附物对原告有利用价值,故对于租赁合同终止履行后租赁物上的添附物的处理问题,综合原告已支付的总价款、参照资产评估的常用参数以及当事人的过错酌情判处。经质证,空调属于可移动设施,而且移动并不会影响其价值,故被告申请不将空调列入残值审价范围,予以采信;通风机的价格经市场查实,故被告要求调低机器的价格,不予以支持;

大堂原隔墙部分及室内涂料原告并无证据证明曾经施工过该项目,且该项目审价公司未列入审价总价中,故原告要求将上述两项目列入审价总额中,未有证据佐证,不予以采信。

关于原告诉请要求赔偿设备(包括高档扳椅、酒吧凳、高级椅子、沙发茶几、茶几及花架、花共计41,650元,麻将机72,900元,均为可移动的设备,上述物品均由原告控制,原告在合同终止履行后可以取走并重新使用,故原告请求上述物品赔偿,无法律依据,不予采信。

另原告请求停业损失一节,原告提供的损失依据即会计事务所报告是其自行制作,并未在审理过程中由法院指定有资质的部门制作,而且原告因营业场所未消防验收、擅自经营原因被上海市公安局徐汇分局华泾派出所责令停业,被告练奕付在合同中并未承诺为原告办出营业执照,只是承诺为原告办理营业执照提供材料,故现原告以被告无转租的合法性等原因要求被告赔偿,并无合法依据无法支持。

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原告与被告练奕付签订合同,并未与被告上海华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原告要求被告上海华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练奕付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未有法律依据,无法支持。

关于反诉,反诉被告从2014年10月起未向反诉原告支付租金,故依照合同约定,反诉原告有权中止合同,收回房屋,根据文本前后意思,此处中止合同实为终止合同,故反诉原告要求终止双方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并要求反诉被告支付从2014年10月起至2016年1月止的租金,应予以支持。关于保证金,鉴于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已经解除,被告练奕付理应将保证金退还给被告,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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