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民间借贷
武汉民间借贷在生活中也十分常见。但是由于民间借贷比较随意,风险性较大。二零零九年原告景某民间借贷九万元现金于被告田某,约定好一万元现金年利息一千五百元,借款的期限为一年,二零一二年,田某只还了本金9万,利息未付,景某在期间一直催要,田某却一直推辞,于是景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偿还欠款的利息。
景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说明:景某要求田某偿还30000的欠款利息,其中包括2009年借的90000元的利息29250元;2010年借的30000元。田某在2011年偿还30000元及利息5000元,但还欠利息1750元共31000元,要求田某还利息30000元。
田某在庭中答辩:我确实是欠景某三万,但是他之前说还两万就可以,现在又要我还三万,所以我其实不应该还全部的三万。
法院认为,本武汉民间借贷案根据原告的诉求和被告的答辩,在经法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双方之间属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原告与被告约定的每10000元年利息1500元,该民间借贷的利息是符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法规。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于判决生效后的十日之内需返还原告借款及利息3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