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债务纠纷:丈夫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
武汉债务纠纷中如何判断“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及共同生产经营”,应从以下几点进行考量:1、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大宗资产的购置;2、用于双方共同经营的债务;3、用于单方从事生产经营,但配偶分享收益等等。武汉债务纠纷案例,汪某与马某梅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4年8月16日登记结婚。2014年5月1日,汪某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中借款不能另为他用,违反的话乙方可提前将借款收回并且要求支付利息。一、借款金额:人民币5000000元。二、利息(无)。三、借款时间共捌个月。公司项目部在借条中“汪某”签名上加盖公章。一审另查明:秦某莉转账支付共计300万元。
武汉债务纠纷案例秦某莉以涉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马某梅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马某梅对此有异议。本武汉债务纠纷案中,涉案债务金额较大,不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马某梅自2006年左右就没有工作,故双方的家庭生活经济来源主要是汪某从事经营活动产生的收入,汪某从事经营活动产生收益用于与马某梅的夫妻共同生活,故汪某在从事经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债务亦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婚后购置房产登记人都是没有工作的马某梅,其虽称有婚前财产且用婚前财产在婚后进行了理财,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确实存在足以满足日常生活支出及购置十一套房产的婚前财产。马某梅实际上享受了汪某的收入利益。由此确认此武汉债务纠纷案的夫妻共同债务成立。本武汉债务纠纷案中,夫妻双方婚后购置了十一套房产均登记在妻子名下,而妻子婚后没有工作,说明妻子实际享受了丈夫各项收入(包括对外借款及对外经营)所产生的利益,因此认定夫妻共同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