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欧伶猪法务咨询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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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受尊重权及信息得到保护权
[《消法》第14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
举例说明:我在专卖店试了几双鞋,均不满意,被不满的店员辱骂并扇耳光,告他侵权;我是回族人不吃猪肉,买了牛肉面后发现端上来的是猪肉面,店员不肯退款,告他侵权;我买房,结果我的楼层号码,电话姓名被售楼处泄露给家装公司,告他侵权。
2、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
[《消法》第18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举例说明:我使用购买的护发素后过敏,产品上没有注明“过敏者慎用”等字样,商家没有尽到明确警示的义务,告他侵权;我在餐馆用完餐,出门时踩到地上的水渍滑倒摔伤,餐馆因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
3、经营者的瑕疵举证责任
[《消法》第23条第三款 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机、洗衣机等耐用产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举例说明:我刚装修好的房间,住进去不到一个月发现墙体有剥落的情况,装修公司说是因为天气潮湿导致,拒绝赔偿。如果告他侵权,我无需证明对方过错,但装修公司须证明自己提供的装修服务不存在瑕疵,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4.格式条款的限制
[《消法》第26条第二款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举例说明:我去餐馆吃饭,告知我不得自带酒水;我去店铺买衣服,被告知特销商品概不退换;我去KTV唱歌,被告知包间最低消费为500元。上述格式条款,又被称为霸王条款,我们可以告他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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