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的交付在合同签订之前,提前支付一定金额是为了保证交易顺利进行。订金不是法律概念,相当于预付的费用,不具备担保的作用。
依据《担保法》八十九条 定金及其法律效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九十一条 定金的数额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定金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由此可见,定金是保障合同履行的手段,消费者一旦交付不超过合同总价的20%的费用作为定金,因个人原因取消交易,则无权讨回,当然,因经营者原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应付给消费者双倍定金。
而订金则不同,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交易行为不在继续,应当可以要回。
解除交易行为后,是全额退回订金还是经营者有权扣除部分费用?这一般要看双方的事前约定,如果有约定,按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双方应当协商。为了公平,如果因为订金的交付,经营者已付出必要的成本,如定制商品已制作、运输成本等,则可以适当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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