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代孕规制的可能选择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婚姻家庭 |797人看过


如此看来,完全禁止型的代孕规制模式是很难满足宪法要求的,即便是将卫生部的规章上升为法律也同样如此。采用完全禁止型的规制,使得国家根本无缘插手现实发生的代孕,无法进行有效的规制和保护,也忽视了少数人正当而强烈的诉求。代孕在一定限度内是可以存在的,即便这一合法的空间可能只是有限的。


1.自由、博爱与代孕的有限合法化


近代立宪主义的基本精神就是要保障人的自由和权利,在无害于他人的情况下国家不得随意干涉,公民享有一种不受国家干涉的权利。正如密尔所言,“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各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一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若说为了那人自己的好处,不论是物质上的或者是精神上的好处,那不成为充足的理由”。对自由的限制仅仅在于侵害了他人的自由或者妨碍了公共利益。如果代孕者和婴儿的人格尊严未受侵犯,如果代孕者出于博爱的伟大精神,甘愿为不能怀孕、不宜怀孕者奉献自己的子宫,那么,这就应成为一个自由的领域,国家也毫无理由去禁止这种代孕行为的发生,这种代孕行为就应该予以合法化。


能够合法化的代孕是有限的。无偿代孕可以允许,有偿代孕当予禁止。有偿代孕则可能因为金钱的缘故而让代孕者因经济拮据而失去缔约的自由,可能贬低女性的存在价值,减损孩子的人格尊严。当然,主张无偿代孕,并不意味着委托方不可以承担必要的生活负担,但其限度是不能超出正常的生活水准,不能在此外支付其他形同报酬的费用。


至于是否要区分基因型代孕与妊娠代孕,笔者以为,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这种区分是没有意义的。基因型代孕与妊娠代孕的区别仅仅在于卵子是否来源于孕母。基因型代孕如果精子来源于委托方的男子,则代孕所生子女相当于非婚生子女。而法律本着自由原则和自我责任原则,对于非违背女性意愿的性行为是不予惩罚的,更何况基因型代孕也并非仅有性行为一种方式怀孕,它还可以通过体外授精的方式来完成怀孕。故而,对于基因型代孕也不应予以禁止。


2.政府监管型的规制之策


放弃完全禁止型代孕规制模式,并不意味着要转入私法自治型的规制模式,因为国家在代孕行为中负有对人格尊严的保护义务。国家怠于履行,同样不符合宪法的要求。如此,对于代孕的规制模式,便只有政府管制型可供选择。鉴于中国的医师协会等行业组织并不具有很强的独立性,政府对代孕的规制还是需要行政机关直接介入才能确保国家保护义务的履行。


目前卫生部只是对实施代孕手术的医疗机构实施惩罚,但这一规制显然是存在重大漏洞的

目前只是惩罚实施人工授精的医疗机构,其结果要么是迫使医院走入地下实施手术,要么迫使代孕者想方设法与代孕者直接发生性行为,成功怀孕。所以惩罚医疗机构是无法实现规制目的的。在现代社会中,委托方要找到代孕者是非常困难的,因而代孕中介的存在便显得十分重要。如果要彻底禁止代孕,那么惩罚代孕中介是非常有效的。应该说,通过代孕中介寻找到代孕者和通过人工授精将受精卵植入子宫,这两步是整个代孕过程中的最重要的环节。故而,政府对代孕的规制可从这两个环节入手。


政府规制的直接目的在于防止有偿代孕的发生,如果没有防止有偿代孕的办法,则仍然要禁止代孕,以免损害代孕者和小孩的人格尊严。应该说,完全禁止代孕的有偿是有困难的。首先,可禁止商业性代孕中介,因为中介是整个代孕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商业化会破坏整个过程博爱和自由的性质。其次,明确规定禁止有偿代孕,同时也要对整个代孕的过程进行监管,防止有偿代孕的出现。对于超出合理费用(饮食、医疗、保险、看护、服装、住宿费等)之外的报酬,可予以没收;也只有在认定了不存在有偿代孕的情形后,才允许委托方申请认定亲子关系。


在委托方的资格问题上,鉴于目前社会对代孕的认同状况,委托方只能是不能怀孕或不宜怀孕者。委托方应获得行政机关代孕的许可,方能寻求实施代孕。对于那些可以正常怀孕而没有时间或者不愿意生育者,即便不予许可,也不构成对其生育权的限制。对于不能或不宜怀孕的单身族、同性恋者,可以在相关社会认知发展一定阶段之后放开。立法者应每隔几年对社会认知进行一次考察,适时改变当前的政策。至于代理孕母与委托方之间是否要限制在三代血亲之外,以便防止祖母代孕之类的事情发生,则更多地属于社会伦理的调整领域。


行政机关在许可时也应帮助委托方消除一些错误的思想,充分分析代孕所衍生的各种问题,并可对委托方和代理孕母进行身心评估,确保代孕的健康实施。对于实施人工授精等代孕手术的医疗机构,虽然应不予惩罚,但应科以告知的义务,使代理孕母和委托方均在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实施代孕手术。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