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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规制模式的中国选择

2021-01-21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 |657人看过举报


各种代孕规制模式的存在,也显示了代孕问题的社会性和复杂性。不同国家对代孕问题有着不同的接纳程度和规制密度,会根据自身的情况作出适当的选择,而不必一味地追随所谓的自由、所谓的秩序,中国亦应如此。


(一)中国现行的代孕规制模式


目前,中国对代孕行为的规制主要由卫生部的部门规章规定的。2001年《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第3条第2款),医疗机构违法实施代孕技术的,要由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第22条第2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在“保护后代的原则”之下规定“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代孕技术”。由此可见,第一,中国政府的态度是禁止代孕,不论是妊娠代孕还是基因型代孕。按照“伦理原则”的体系解释,禁止实施代孕技术,其动因在于“保护后代”。这一目的具有正当性,只是其实际的考虑恐非局限于此,这里姑且不论。第二,代孕行为的惩罚对象是实施代孕技术的医疗机构。对于代孕的委托方不予惩罚,不仅有其法律原因,也有很长的传统背景。孟子曰:“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孟子·离娄上·第二十六章》)国人对于传宗接代的情感根深蒂固,不得已而寻求代孕时,应该说情有可原。代理孕母代人生育,其所受的苦难不可谓不大,若已是经济上的弱势群体,国家再施以惩罚,更属不当。故而惩罚医疗机构有其合理之处;而且作为规章制定者的卫生部也很难对医疗机构之外的主体进行惩罚。


然而,我国这种对代孕的完全禁止模式并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现实中,代孕的广告、网站肆意流布,代孕行为我行我素,但鲜有被惩罚者。其原因何在?是执法不力,还是完全禁止型的规制模式自身存在着重大的缺陷?笔者认为,两方面的原因都是存在的,但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规制模式自身存在缺陷,导致执法时很难找到合法的手段去实现既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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