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认为“法”与“情”不是矛盾的,而是可以有机的融合到一起。首先什么是“法”,教科书上告诉我们“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但是关于“情”貌似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笔者大胆妄言,“情”也可以作为一个调整社会关系的一种规范。如“爱情”要求我们对彼此真心相待、一心一意,同时“法”也规定夫妻彼此忠诚、相互扶助的义务,“亲情”要求我们爱护家人、维护家庭和谐,“法”也规定人需要赡养老人,抚养孩童。其实“情”类似于道德层面的约束,而“法”是对人最低的道德要求。我们社会即需要“情”这种软性的社会规范,也需要“法”这种硬性的社会规范,前者倡导我们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后者要求我们什么该做什么不该做。作为一个法律人,不要将“法”与“情”对立起来,而是如何让我们所作所为即符合法律的规定,又和人们倡导的“情”达成默契,共同推动社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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