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网

武汉专业债务律师张梅律师,任职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注债务纠纷案件,借钱不还、工程款纠纷等都可在线咨询

IP属地:湖北

张梅律师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主攻方向:债权债务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5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7786503762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商品房面积差3%规定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8日|分类:律师随笔 |532人看过举报

一、商品房面积差3%规定

  如果双方没有进行约定,则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对房屋建筑面积误差的相应规定进行处理。根据误差绝对值的大小,通常分为2种情况: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如果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二、商品房面积差异处理

  合同未作约定的,接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双倍返还买受人。

  3、面积误差比=(产权登记面积-合同约定面积)/合同约定面积×100%;

  4、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当事人不解除合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以上就是关于“商品房面积差3%规定"的内容。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7786503762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409192

  • 昨日访问量

    99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梅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