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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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六)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1月12日|分类:私人律师 |339人看过


11、安全保障义务之合理限度的界定


——认定行为人是否违反了安全保障义务,通常需要判断其是否违反了法定义务及其是否符合善良管理人的标准。如果法律对于安全保障的内容有直接规定,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作出判断;


果法律没有规定确定的标准,要通过善良管理人的标准来判断,即行为人是否尽到了同种情形下通常的注意义务,如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是否达到了主管机关所要求的安全保护标准,在执行这些标准规定时是否存在疏忽、过错,在发生损害时的处置措施是否妥当等。


大型商场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共场所,其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重于非营利性场所如免费公园、图书馆等。


案例:陈甲、郑某甲与四川某医院侵权责任纠纷案

案号(2013)武侯民初字第4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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