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财产制度的双重结构
尽管家庭法被纳入民法典,但是财产法领域的“经济人”被立法者设定为民法上“人”的标准形象,家庭法领域的“伦理人”则受到人们有意或无意的忽略。私法领域内夫或妻的“经济人”与“伦理人”差异化角色导致了夫妻财产制度的双重结构。婚姻家庭伦理秩序与财产归属规范构成夫妻财产制度的内部结构,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财产处分以及夫妻债务规则等形成夫妻财产制度的外部结构。夫妻财产制度的双重结构促使资源和财富在婚姻家庭与经济社会之间形成“系统循环”,从而在财产法与家庭法之间产生强烈的体系化效应。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体系
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体系可以简约概括为保护夫妻共同体、夫或妻一方的意思自治、外部交易安全以及社会均衡(弱者保护)原则,四者之间形成复杂的互动与制约关系。
随着经济与社会的发展变迁,社会价值的复杂多元化局面是发展家庭法理论基础与凝聚价值共识所必须面临的重大现实。我国夫妻财产制度选择和解释适用亟待解决的理论与实务难题是,如何基于婚姻家庭编内部伦理价值秩序实现与外部财产法规则的体系融贯及对接。
夫妻财产制度的法律适用路径应依据夫或妻在具体制度中所扮演的角色及夫妻财产制度的双重结构予以判断。从夫妻财产的内部结构看,夫或妻扮演的是“伦理人”角色,夫妻伦理性应当在婚姻家庭编内部消化,财产法上的取得规则原则上应让位于婚姻家庭编的价值与规则。但是,对于夫妻财产的外部结构(如夫妻共同财产的对外处分或夫妻负债),夫或妻扮演的是“经济人”甚至“商人”的角色,婚姻家庭编原则上应当让位于财产编的价值与规则,以维系信赖保护和交易安全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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