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行使先诉抗辩权对法院的错误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
法院在不符合直接责任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条件下作出终结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进而对补充责任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其财产的,属于执行行为违法。补充责任人可以通过行使先诉抗辩权,对法院这一错误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该异议情形主要有三种:一是执行行为违反执行顺序原则。二是执行行为违反执行穷尽原则。三是债权人放弃对于直接责任人财产的执行或者主动与直接责任人财产进行债务抵销。先诉抗辩权是补充责任人的一种实体抗辩,法院在不符合条件时对补充责任人财产的执行侵害了其实体权益,不应通过债务人异议之诉来救济补充责任人的先诉抗辩权。
2. 补充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行使追偿权
如果补充责任人财产已被法院执行完毕,此时救济途径只能是由补充责任人向直接责任人行使追偿权。如执行名义已判明补充责任人对直接责任人的追偿权,则补充责任人可直接申请法院对直接责任人财产强制执行。但如果在法院尚未执行完毕补充责任人财产时发现直接责任人仍有财产,应由法院继续完成对于补充责任人财产的执行,然后再由补充责任人向直接责任人行使追偿权,而不能由补充责任人再通过行使先诉抗辩权来提出执行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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