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债权债务合同纠纷公司法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补充责任人担责条件的判断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1月06日|分类:债权债务 |618人看过


1. 执行阶段直接责任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执行阶段是补充责任人行使先诉抗辩权及承担责任的主战场。尽管法规范对直接责任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判断标准尚无规定,但从执行程序基本原理出发,该判断标准与法院对作为被执行人的直接责任人裁定终结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具有同质性,可将该条件作为直接责任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判断标准。法院依据其作出的终结执行或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补充责任人担责的执行名义以及债权人向法院提出的执行申请书,便可依职权径行对补充责任人发出执行通知书。
2. 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时直接责任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
直接责任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形多出现于执行阶段,但特殊情况下也会出现在案件尚未进入执行阶段甚至尚未进入诉讼阶段时。有必要明确补充责任人先诉抗辩权行使的阻碍事由,债权人只要能够通过充分证据证明直接责任人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债务,便可向补充责任人主张权利,无需等到对直接责任人的执行程序完成以后。

文章摘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