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补充责任案件共同诉讼形态的确定,要基于实体法和程序法上的双重要求,应当选择一种适合补充责任制度内容实现的诉讼形态,在有效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同时,也使实体法创设补充责任的价值功能在程序运行中得以映射。鉴于此,涉补充责任案件的诉讼形态应采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尽管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尚未被明确规定,但理论上通常被认为包含于现行法的必要共同诉讼形态中。且随着实践发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在实质上认可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必要共同诉讼以裁判结果合一确定的必要而非诉讼标的合一确定(或共同诉讼)的必要为要件;又以是否存在共同诉讼的必要为标准区分为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本质在于无需共同诉讼但裁判结果要合一确定,其识别还应满足既判力扩张的要求,以消解对本案判决有合一确定必要的当事人未参与诉讼时可能导致的判决矛盾。涉补充责任案件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两个内涵要求相契合。第一,涉补充责任案件当事人无共同诉讼的必要。债权人与直接责任人以及债权人与补充责任人之间的请求权内容不同,彼此相对独立,不存在必须共同诉讼的必要。第二,涉补充责任案件存在既判力扩张的适用空间。在涉补充责任案件中,由于债权人对直接责任人的请求权与其对补充责任人的请求权存在实体上的紧密牵连关系,从而使得既判力具有扩张的必要性。可见,涉补充责任案件中债权人对直接责任人和补充责任人请求权之间的实体上牵连性,不仅决定了既判力扩张的必要性,也进一步决定了其裁判结果合一确定的必要性。
在涉补充责任案件中,如果原告仅起诉直接责任人,其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法院追加补充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原告未主动申请追加时,法院应对原告释明可以追加补充责任人;原告坚持不追加,则法院应尊重原告的程序选择权。如果原告仅起诉补充责任人,其亦可申请法院追加直接责任人作为共同被告;原告未主动申请追加时,法院亦应对原告释明追加直接责任人;原告坚持不追加,法院可依职权追加直接责任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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