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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着灯笼火把也找不到民法典中有“共债共签”内容

2020-12-04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4日|分类:律师随笔 |324人看过举报

一、《民法典》夫妻债务规定的原文  民法典关于夫妻债务的规定主要在第1064条,第1064条的原文如下: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对第1064条内容分析  第1064条共有两款,第一款的前半部分是说“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中“共同签字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是传统法学理论上所说的夫妻合意之债的一种形式。其意思是说,共同签字的债务应当认定共同债务。并没有说,共同债务一定要共同签字。  第一款的后半部分是说“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这与“共债共签”不沾边。  第1064条第二款是关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性质的认定。大概有三层意思:一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二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款主要是关于超越日常家事代理权的大额借贷的认定,从该款规定可以看出,大额借贷也并没有要求共同签字。大额借贷只要用于家事需要(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或基于合意,同样可以构成共同债务。也就是说,大额借贷也并非以是否共同签字作为判断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  总是,在第1064条全部内容中均不见“共债共签”的踪影,不知一些人认为第1064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属于“共债共签”,到底从何而来?  三、原因分析  对如此简单明了的法律条文,为何会产生“共债共签”的理解,其原因可能有三:  1.望文生义,没有认真研究民法典条文的具体内容。  2.道听途说,人云亦云,自己根本没有看民法典条文。  3.理解错误,没有弄清什么是“共债共签”?什么是“共签共债”?民法典中的“共同签字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是“共签共债”,不是“共债共签”。关于“共债共签”与“共签共债”的区别以及产生演变过程,我有多篇文章介绍,[1]可以参考,此不赘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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