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离婚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本人。离婚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消灭,必须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因此, 离婚的请求只能由本人提出,他人不得代理。
(2)离婚必须以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当事人离婚的目的是为了消灭婚姻的效力,如果婚姻无效或已被撤销,那就没有必要离婚。
(3)离婚必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进行。如果夫妻一方已经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其婚姻关系已经终止,不存在离婚的必要。
(4)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法律设置严格的离婚条件和离婚程序,是因为离婚不仅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家庭的安宁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必须要防范当事人恣意离婚。因程序具有法定性,离婚也由此成为了要式法律行为。
(5)离婚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婚姻关系的终止,会在当事人之间引发身份关系的消灭、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一系列法律后果。
登记离婚的概念、条件和程序
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因登记离婚是依行政程序终止婚姻关系,故又称为行政离婚。
1、登记离婚的条件
(1)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事实婚姻、同居关系,即使当事人协议离婚,也不能以登记离婚的方式解除。
(2)双方当事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当事人作出真实有效的离婚意思表示的保证。
(3)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离婚的合意。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登记离婚同样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这些善后事项双方当事人只有全部达成一致意见,才能适用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的程序登记离婚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双方当事人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上述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审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的相关问题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 离婚方式。
1、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包括: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此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特殊保护。
(1) 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