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网

武汉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张梅律师,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注劳动纠纷案件,工伤赔偿等

IP属地:湖北
张梅律师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公司法
张梅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xurui@zunerguang.com 00:00-23:59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主攻方向:工伤赔偿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5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5409549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离婚的相关法律问题

2020-10-25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5日|分类:法律常识 |511人看过举报

离婚,是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生存期间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离婚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离婚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本人。离婚涉及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消灭,必须体现当事人的意愿。因此, 离婚的请求只能由本人提出,他人不得代理。

(2)离婚必须以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当事人离婚的目的是为了消灭婚姻的效力,如果婚姻无效或已被撤销,那就没有必要离婚。

(3)离婚必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进行。如果夫妻一方已经死亡(包括宣告死亡),其婚姻关系已经终止,不存在离婚的必要。

(4)离婚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法律设置严格的离婚条件和离婚程序,是因为离婚不仅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家庭的安宁和社会的稳定,所以必须要防范当事人恣意离婚。因程序具有法定性,离婚也由此成为了要式法律行为。

(5)离婚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婚姻关系的终止,会在当事人之间引发身份关系的消灭、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未成年子女的抚养等一系列法律后果。

登记离婚的概念、条件和程序

登记离婚,是指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并就离婚的法律后果达成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认可,即可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方式。因登记离婚是依行政程序终止婚姻关系,故又称为行政离婚。

1、登记离婚的条件

(1)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事实婚姻、同居关系,即使当事人协议离婚,也不能以登记离婚的方式解除。

(2)双方当事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这是当事人作出真实有效的离婚意思表示的保证。

(3)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离婚的合意。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登记离婚同样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这些善后事项双方当事人只有全部达成一致意见,才能适用登记离婚。


登记离婚的程序登记离婚必须经过申请、审查、登记三个环节

(1)申请。双方当事人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上述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2)审查、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诉讼离婚的相关问题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依法通过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婚姻关系的 离婚方式。

1、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包括: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此外,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的特殊保护。

(1) 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2)对女方的特殊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55409549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757324

  • 昨日访问量

    1563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梅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