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的子女,发生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收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收养是双方法律行为。成立收养关系须收养人和送养人双方达成协议。
(2)收养是身份法律行为。收养引发当事人身份关系的变更。收养关系成立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及其近亲属形成拟制血亲,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及其近亲属的身份关系解除。
(3)收养是要式法律行为。收养关系的成立必须办理收养登记。
一般收养的成立条件
收养关系的成立需要符合法定的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
1、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条件
(1)被收养人的条件。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①丧失父母的孤儿;
②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③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2)送养人的条件。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①孤儿的监护人。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监护人。
②儿童福利机构;
③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④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可能严重危害该未成年人的,该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可以将其送养。
(3)收养人的条件。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①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②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③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④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⑤年满三十周岁。
⑥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符合上述条件的收养人,无子女的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4)须各方当事人达成收养合意。
①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应当双方自愿,并达成收养协议合意。
②收养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③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只有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才可以单方送养。
④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应当夫妻共同收养。
2. 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条件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条件,就是办理行政登记。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