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网

武汉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张梅律师,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注劳动纠纷案件,工伤赔偿等

IP属地:湖北
张梅律师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公司法
张梅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xurui@zunerguang.com 00:00-23:59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主攻方向:工伤赔偿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5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5409549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聚众斗殴与寻衅滋事

2020-10-24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 |475人看过举报

聚众斗殴罪,是指出于报私仇、争霸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成帮结伙地打架斗殴,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

(1)侵犯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首要分子聚集众多的人实施斗殴行为。斗殴方式有持械的,也有徒手的。众人殴斗破坏了公共秩序。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加重构成要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除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①多次聚众斗殴的;

②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③在公共场所或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④持械聚众斗殴的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构成要件是:

(1)侵犯客体是公共秩序。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的行为。具体表现为下列行为之一:

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④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基于蔑视法纪、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或者发泄等卑劣下流的动机。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55409549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757191

  • 昨日访问量

    1561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梅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