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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意外身亡劝酒有责共同赔偿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1年02月08日|分类:律师随笔 |192人看过举报

 酒席上相互碰杯是热场助兴,但是当敬酒过度转化为劝酒之后,就会产生负面影响。近日,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桥头法庭受理了一起因劝酒后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引起的生命权纠纷案,并对该案进行了开庭审理。经调解,五被告向原告一次性赔偿49000元。

  法院查明,2019年7月,陈某与朋友在永嘉县桥头镇某烧烤店就餐。其间,向某、周某、王甲三人对陈某有劝酒行为。凌晨酒局散场后,陈某驾驶摩托车搭载向某一同回家,途中发生事故,陈某当场死亡。

  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未达法定年龄,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在驾驶的过程中未戴头盔,饮酒后驾驶无牌普通二轮摩托车载人行驶,在右转弯时违反禁令标线占道行驶,与对向王乙驾驶的挂号重型半挂牵引挂车发生碰撞,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受损,陈某对交通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庭审中,被告向某、周某、王甲三人对陈某父母诉称的情况以及交警大队认定的事实没有异议,但提出当晚一起饮酒的还有两人舒某、马某。经陈某父母申请,法院追加舒某、马某为被告。

  法官认为向某、周某等五人在酒桌上的劝酒行为与陈某酒后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向某等五人对陈某的死亡负有一定的过错责任。经法官批评教育,向某等五人认识到自身错误,自愿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在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法官庭后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同时还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在陈某明显醉酒的情况下,同桌饮酒人未尽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义务,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此外,法官提醒,大家应当对自己的健康与安全负责,切勿过量饮酒,更不要作出酒后驾车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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