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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问题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0年10月21日|分类:公司法 |754人看过


6月3日,《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 (征求意见稿)》正式面试,目前正公开征求意见。可惜和当初的民法典一样,面世之初,依旧没有收到广泛而热烈的讨论。如果你已经错过了离婚冷静期这个劳什子,别再错过个人破产这只幺蛾子。


公司破产大家应该不陌生。简单解释,假设A公司,欠债500万,而实际资产50万元,已经面临经营困难,资不抵债,这时A公司可通过破产程序,用仅有财产对所有债务两清。


而个人破产制度顾名思义,个人也拥有了将负债清零的权利。


这项制度被人诟病的原因也在此,本来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是现在,欠债还钱可一笔勾销。谁能勾销?怎么勾销?怎么防止有人恶意躲避债务?如果说民法典还算简单易懂,那么个人破产制度可谓是相当专业,没有法律背景理解起来相当费力,所以本文也只能尽可能帮助大家理解。


让我们一起康康个人破产制度的庐山真面目


一、宣告破产后可免除剩余债务


法院受理个人破产后,首要工作分为两块,一块整理核实债务人剩余财产,另一块整理核实债务人有多少债务。而这个工作实际由管理人来完成。是的,管理人另有他人,不是法官。


在搞清楚这两块内容之后,且经过一系列法定程序,例如债权人会议等确认债务人的确资不抵债,人民法院可裁定债务人破产。从这一刻起,债务人就是破产人,债务人仅有财产就是破产财产,剩下要做的就是破罐子破摔,不,分配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按照一定规则分配完成后,且债务人免责考察期满,破产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免除剩余债务。


免责考察期一般为三年,最长五年,从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之日起计算,在考察期内,破产人每年都要定期向管理人报告个人收入、开支、财产等,且要遵守相关行为规定,如不得有高消费行为。


法院根据破产人的申请和管理人报告,裁定是否免除剩余债务,并同时解除破产人的行为限定。


一旦法院同意免除债务,债务人的恩怨情仇就一笔勾销了。从那一刻起,债务人重生,该吃吃,该喝喝。


这就是个人宣告破产的威力。


可以看出个人破产制度虽然将免除个人债务,但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光时间,就得历时几年。且这期间,只要债务人不满足破产规定,比如高消费了,又比如没有如实汇报财产,破产程序随时可土崩瓦解。这也符合破产程序立法初衷,给无路之人免死金牌。但凡有的选,绝不走破产。


二、哪些人可以破产?



第二条 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进行破产清算或者和解。


债务人符合前款规定情形,但未来有可预期收入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进行重整。


前两款规定的债务人的配偶,可以同时依照本条例申请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由于本次是深圳经济特区颁布的个人破产条例,所以条例使用范围仅仅适用于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且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连续满三年的自然人。


当然其他地区的同学们,也得提高警惕,目前深圳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前车之鉴就是后车之师。如果深圳个人破产制度运行良好,全国适用就只是时间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规定,只有生产经营、生活消费导致的资不抵债,才能申请清算或者和解。侵权导致的赔偿金额能不能申请破产?不能。但是什么是生产经营、生活消费?范围如何?意见稿没有给出更多解释,我认为这也将是今后纠纷的重点。


更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明确债务人配偶也可以申请破产。这对于部分身陷婚姻债务泥潭的人来说,简直就是曙光。


三、破产程序谁来启动?


债务人和债权人都可以启动个人破产程序。



第八条 债务人有本条例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和解或者重整。


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对债务人持有五十万以上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五十万的债务就可以启动破产程序,不得不说,起点真低。


四、这些债务不得免除



第一百三十四条 下列债务不得免除,但债权人自愿放弃的除外:


(一)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身体权或者生命权产生的损害赔偿金;

(二)恶意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损害赔偿损害金;

(三)基于法定身份关系产生的赡养费、抚养费和扶养费等;

(四)基于雇佣关系产生的报酬请求权和预付金返还请求权;

(五)破产人知悉而未记载于债务清册的债权,但债权人明知破产宣告情形的除外;

(六)学生教育贷款;

(七)罚款、罚金和没收财产;

(八)债务人所欠税款;

(九)依法不得免除的其他债务。



关于这点相信也是意见稿争议焦点,重大过失侵犯的才不能免除,那过失可免除?身体权和生命权才不能免除,那健康权、隐私权、肖像权就可以免除?恶意侵权的财产才不能免除,侵权还分恶意不恶意?不恶意的侵权是指无过错还是?


说到底,个人破产制度最大的阻力,不仅来自于制度如何规定,更在于规定如何落实。比如意见稿明确规定,债务人不得高消费,需要如实上报财产,不得隐匿或者转移财产。但规定制定容易,谁来监督落实却难于上青天。现阶段,光是执行就让法院焦头烂额,要是再加上个人破产,不知道是喜是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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