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广州巨行公司与中铁广州工程公司签订系列《设备买卖合同》,约定中铁广州工程公司向巨行公司购买装载机10台,货款总额为340.5万元。广州巨行公司向中铁广州工程公司供货后,中铁广州工程公司未依约支付全部货款。广州巨行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中铁广州工程公司支付货款230.5万元及利息,同时要求中铁广州工程公司的唯一股东中铁广州集团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签订的《设备买卖合同》依法有效,中铁广州工程公司对广州巨行公司诉求其支付货款230.5万元没有异议,应依约支付相应货款。故判决:一、中铁广州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巨行公司支付货款230.5万元及利息;二、中铁广州集团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巨行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后,中铁广州集团公司以其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由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各方当事人均未对中铁广州工程公司应向巨行公司支付货款230.5万元及利息提出异议,且该部分事项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予以确认。2020年6月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就该项各方当事人均无争议的事项作出先行判决:维持一审关于中铁广州工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巨行公司支付货款230.5万元及利息的判决。对于中铁广州集团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争议事项,待查明相关事实后另行判决。
(三)典型意义
在当前疫情防控常态化大局形势下,民营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更加迫切,而商事案件通常较为复杂,审判周期较长,可能导致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危险,事关企业生存发展。人民法院根据已查明的案件事实,依法适用先行判决,及时保障民营企业实现判决利益,促进企业快速回笼资金,加快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确保市场秩序平稳运行。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