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梅律师网

武汉专业劳动纠纷律师张梅律师,尊而光律师事务所,专注劳动纠纷案件,工伤赔偿等

IP属地:湖北
张梅律师 工伤赔偿、劳动纠纷、公司法
张梅律师
四重认证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xurui@zunerguang.com 00:00-23:59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 主攻方向:工伤赔偿

  • 服务时间:00:00-23:59

  • 执业律所: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5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3554095499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高空抛物

2020-10-16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6日|分类:案例 |769人看过举报

一、案情简介

某乙平常工作很辛苦,每天早上起来很早,好不容易等到周六、周日,就想睡个懒觉。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他家楼下新建了一个集贸市场,早上卖菜的人比较多,很吵闹。某乙十分气愤,心想周末早上也不让我睡个好觉,一时冲动,就想制造一点影响,发泄他的不满,于是找了一块砖头仍下去,结果将一个卖菜的小贩砸死了。

二、观点陈述

我方观点认为某乙的心理态度为间接故意。

首先从故意和过失的大方向上来看,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从某乙的主观意图来看,他显然预见了高空抛物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可以判定其为故意;其次

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来看,某乙只是想“制造一点影响”,并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只是放任高空抛物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因此其行为是间接故意,应按间接故意判处。

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湖北 武汉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3554095499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2756925

  • 昨日访问量

    1014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张梅律师

Copyright©2004-2026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