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某乙平常工作很辛苦,每天早上起来很早,好不容易等到周六、周日,就想睡个懒觉。但是最近一段时间,他家楼下新建了一个集贸市场,早上卖菜的人比较多,很吵闹。某乙十分气愤,心想周末早上也不让我睡个好觉,一时冲动,就想制造一点影响,发泄他的不满,于是找了一块砖头仍下去,结果将一个卖菜的小贩砸死了。
二、观点陈述
我方观点认为某乙的心理态度为间接故意。
首先从故意和过失的大方向上来看,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刑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从某乙的主观意图来看,他显然预见了高空抛物可能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因此可以判定其为故意;其次
从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来看,某乙只是想“制造一点影响”,并不希望死亡结果的发生,而只是放任高空抛物造成一定危害结果,因此其行为是间接故意,应按间接故意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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