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陈明夜晚在郊外开车赶路的时候,看到他的仇人陈振骑着自行车同向行驶,当时就起意杀害陈振,开车猛然撞向陈振,将陈振撞倒在地,陈振当时就不省人事。陈明以为陈振当场死亡,于是就将其拖到马路边的一条河里抛尸。后来经过司法鉴定,陈振肺里有泥沙,表明陈振是溺死的,而非直接撞死的。
二、观点
我们认为,本案中,肺里有泥沙表明在水里陈振尚有呼吸,证明入水之前陈振并没有死亡,抛尸投河的行为直接导致陈振死亡。这里就出现了陈明对杀人行为和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有错误认识的问题.陈明以为是第一次行为直接撞死的,而实际上是第二次行为即抛尸行为淹死的。该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并不影响对于陈明行为的定性处罚,最终定故意杀人罪,因为最终的结果是符合陈明的意愿的。
此案中陈明的情况属于因果关系上的认识错误,因果关系上的认识错误是指侵害的对象没有错误,但造成侵害的因果关系的发展过程与行为人所预想的发展过程不一致,以及侵害结果推后或者提前发生的情况
同时,因果关系的错误主要有三种情况:即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前的故意与结果的提前发生。
本案属于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是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遇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所以,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行为的内容与社会意义以及其危害结果。就能说明行为人对法益的保护所持的背反态度。指向同一因果关系发展过程的错误,在构成要件的评价上并不重要,因为既然行为人具有实现同一结果的故意,显示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也具有因果关系,就必须肯定行为人对显示所产生的结果具有故意,因而成立故意犯罪既遂。概言之,所为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所以我们认为,陈明故意杀人既遂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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