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甲以杀人故意用刀剌杀乙,使乙受伤,但乙为血友病患者,因流血过多而死亡。
2、我方观点
甲对于乙的死亡承担杀人既遂的刑事责任
三、案例分析
甲杀乙,伤情本不至于死亡,但是,乙自身是血友病患者,由于血友病导致流血不止,这属于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介入第三种自然因素的情况。但即使在在这种情况下,我方坚持认为此案例属于“设想结果发生的原因与实际结果发生的原因不一致”的情况。满足对特殊情况出现的包含。这种情况是指行为人本想用自己实施的犯罪工具导致结果发生,但实际上该结果是由于其预想不到的另一原因导致的。例如,甲为了使乙溺死而将乙推入井中,但井中没有水,乙摔死在井中。对于这些案例的处理,应当坚持“因果关系并不是故意的认识内容”的原则,只要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性质和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其行为确实导致了该危害结果的发生,就应当认定其行为构成故意犯罪既遂成立。
狭义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是指结果的发生不是按照行为人对因果关系的发展所预见的进程来实现的情况。
指向同一结果的因果关系发展过程的错误,在犯罪构成的评价上并不重要,因为既然行为人具有实现同一结果的故意,现实所发生的结果与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也具有因果关系,就必须肯定行为人对现实所产生的结果具有故意,因而成立故意犯罪既遂。概言之,所谓的狭义因果关系的错误,并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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