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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约定保证时需要注意什么

发布者:张梅律师|时间:2022年01月30日|分类:债权债务 |424人看过


借款合同约定保证时需要注意什么

借款签订借款合同,债权人为了保证债务人能够按时进行还款,一般会要求第三方作为保证人。那么这样能保证了吗?我们一起来看下面案例:

程某欲向朋友王某借款买房,20193月,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程某向王某借款10万元,借款期限一年,年利率10%2020320日还款,并同时支付利息1万元。程某的朋友丁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并写明同意提供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程某未能按期还款,王某多次催款,无果,无奈20213月,提起仲裁,要求程某支付借款10万元,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共计2万元,并要求担保人丁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仲裁结果裁决程某支付王某10万元借款,并支付利息及逾期还款利息2万元,驳回要求丁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仲裁请求。

仲裁庭认为:程某与王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及丁某程某提供连带担保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程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并支付利息。虽然,本案程某与王某在《借款合同》中仅约定了借期内利息,对于逾期还款利息并未约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王某主张按照借期内利率计算逾期还款利息,仲裁庭予以支持。本债务案中,丁某虽然为程某提供连带担保责任,但该合同没有约定担保人的保证期限,根据规定,丁某的连带担保责任的期限为合同主债务履行期(即2020320日)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王某没有证据显示其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向丁某主张过权利,故王某要求丁某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在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保证时,应注意约定保证期限,如未约定保证期限则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六个月来计算。在借款期限届满后,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应及时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否则保证期间过后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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