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代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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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州专职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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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发布者:罗代刚律师 时间:2022年10月11日 1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代刚

被告:余某某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代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日起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付至借款本金还清为止);二、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1月8日,被告以做工程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同日,原告将现金交付被告,被告收到借款后向原告出具借条,并口头约定了利息。2018年12月20日,被告偿还原告利息2000元。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判如所请。

被告余某某未答辩。

原告刘某某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户籍证明、借条原件,电话录音整理记录。被告余某某未到庭质证,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在没有合理存疑的情况下,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采信该证据。被告余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自行承担举证、质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1月18日,被告余某某向原告刘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刘某某现金肆万伍仟元(小写45000元)借款人:余某某2018.11.18号”。原告刘某某2019年1月29日与被告余某某的电话通话中,催促余某某还钱时,余某某明确表示对借款愿支付2000元利息。庭审中,原告刘某某表示被告余某某已支付其2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的民间借贷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被告余某某借款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因借款时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但在2019年1月29日原、被告双方的通话中,被告承诺给付原告2000元的利息,因此本院认定被告支付原告的2000元为支付的利息,不在借款本金中扣减。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决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余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45000元。

案件受理费925元,由被告余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律师简介: 罗代刚,男,汉族,中共党员。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律专业,2013年取得法律资格,2015年起开始从事律师执业;...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泸州
  • 执业单位:四川泓辞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520********72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刑事辩护、婚姻家庭、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