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代刚律师 时间:2017年03月09日 55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徐某川EW4527运输车辆于2013年8月起至今挂靠在被告(泸州某物流有限公司),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车辆保险。原告于2015年8月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原告向伤者垫付医疗费用、误工费等2万余元。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于2015年年底向被告支付2万余元保险理赔费用,被告并未把该笔费用支付原告。原告多次向被告主张该笔保险理赔费用,被告称该笔保险费用已经由自己领取,过几天支付原告。被告是该运输公司法定代表人,经过原、被告协商,该笔费用由公司债务转换为被告个人债务,该笔费用由被告支付原告。为此,被告于2016年4月8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徐某川EW4527保险理赔款19200元,于2016年4月15日前支付完清”。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后,原告于该还款时间,多次向被告主张该笔欠款,被告承认该笔欠款事实,以没钱理由拖延还款时间。最后,被告拒绝接听原告电话和短信,拒绝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