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罗代刚律师 时间:2016年11月07日 577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该案属于离婚纠纷,原、被告在上海工作,在2014年,原告在上海已经起诉离婚一次,法院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为由,判决不离婚。2015年,原告在泸州再次起诉离婚,在法院开庭审理前,原、被告达成离婚协议,撤回诉讼。最终以撤诉结案。
离婚案件,法院认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双方婚前认识程度,婚后感情是否稳定、和谐,结婚期限、是否有小孩、夫妻感情破裂发生原因,一方是否同意离婚,对离婚的态度综合考虑上述原因,再判定夫妻感情破裂原因。
所以,常见的离婚,第一次离婚,不一定能够离婚,根据法律规定,法院调解或者判决不离婚,一方再隔6个月,再起诉离婚,如果证明夫妻感情无改善条件,法院往往会认为夫妻感情破裂,判决离婚。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1)重婚的;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到法定婚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