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猛律师网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以客户利益至上的基本原则。

IP属地:上海

乔猛律师

  • 服务地区:全国

  • 主攻方向:合同纠纷

  • 服务时间:07:00-21:59

  • 执业律所:上海九颂律师事务所

在线咨询 收藏 1人关注

法律咨询热线|

15201978951点击查看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上海出了交通事故,具体什么条件才属于工伤?

发布者:乔猛律师|时间:2017年05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 |381人看过举报

    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认定事宜屡见不鲜,最为频发,引起我对这方面的重视和主要学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归结起来,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需符合如下的条件:1,在上下班途中;2,非本人主要责任;3,有交通事故发生。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行政认定,能够对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比例作出认定。但上下班途中该如何界定,什么情形才属于上下班途中,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可以看出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都可以算作上下班途中,不能再严格定义上下班途中的范围,要作适当的扩大、合理延伸。综上,在具体案件中,应该根据上述规定、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形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判断,有助于案件的分析和提出法律意见。

收藏
在线咨询

律师号码归属地:上海

点击查看完整号码 15201978951

相关阅读

  • 全站访问量

    116004

  • 昨日访问量

    87

技术支持:华律网 - 版权所有:乔猛律师

Copyright©2004-2024 ICP备案号:蜀ICP备05003493号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华律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