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认定事宜屡见不鲜,最为频发,引起我对这方面的重视和主要学习。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之规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归结起来,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需符合如下的条件:1,在上下班途中;2,非本人主要责任;3,有交通事故发生。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作为行政认定,能够对事故的发生经过及责任比例作出认定。但上下班途中该如何界定,什么情形才属于上下班途中,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可以看出在合理时间、合理路线上,都可以算作上下班途中,不能再严格定义上下班途中的范围,要作适当的扩大、合理延伸。综上,在具体案件中,应该根据上述规定、司法解释,区分不同情形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判断,有助于案件的分析和提出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