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第71条第2款之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从体系上,本律师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主要分为如下的几个部分,包括目标公司的情况介绍;股权转让的价款、期限及支付方式;声明和保证;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协议的变更和解除;违约责任及税费负担;争议解决等方面内容。声明和保证,主要是对转让方作出的一些规制,包括有资格行使对协议标的的完全处分权、已取得其他股东的书面同意、保证未曾与他方签订任何处分股权方面的法律文件包括抵押,质押等、提供的全部材料信息真实合法、协助修改公司章程及向工商登记机关报送有关股权变更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