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因此,对于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开始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其与单位之间即便存在用工关系,已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应认定为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不受《劳动法》及其他劳动法规调整,不适用最低工资标准、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制度等劳动法律规范。
但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国家对退休年龄作出规定,即男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有些员工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并没有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在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之前这段时间的用工性质,法院一般仍会按照劳动关系认定。因此对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仅看员工是否达到了退休年龄,还要看是不是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