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很多人都有疑虑,对于很多人来说手里有了借款,如同铁证一般,认为通过法院起诉肯定能胜诉,让欠债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其实不然,律师结合自身经验和法律知识,对于此问题展开小幅度的探讨,以期更好地让大家理解其中的法律风险。
民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就是手里这个借条)按照法律规定来说,它属于实践性合同,通俗点就是,出借人把钱交给了借款人,那么这个借款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有借条,只能借款这个行为成立、存在,但是否交付需要出借人进一步举证证明。这个证明责任是很关键的,稍不注意就可能满盘皆输,拿着借条如废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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