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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加班工资、加班费如何去主张,仲裁时效何时起算?

发布者:乔猛律师|时间:2017年05月06日|分类:法律常识 |923人看过举报

针对该问题本律师作如下分析:

      首先,有一个概念性问题需要明确,究竟何为加班工资(也就是加班费),简而言之,就是超过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工作由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的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可见,不同的加班时间会有不同数额的报酬。

其次,加班工资主张的话,是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还是从加班行为发生之日起算仲裁时效呢?加班工资,毋庸置疑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属于工资报酬,应当适用工资报酬仲裁时效的相关规定。一般的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算,这属于正常的仲裁时效的主张期限。但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4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可见,主张加班工资的仲裁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一年内要申请劳动仲裁。但是这里的劳动关系终止,从立法本意来看,应当包括劳动合同解除的情形,不仅仅是指劳动合同期限届满。

      最后,了解了上述内容外,还有其他有关加班工资的知识想要拓展,那就是如何证明加班事实,与加班直接相关的考勤记录如何获取,谁来提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初步的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由劳动者提供,这个初步的证据要求较低,可以包括同事的证人证言,而用人单位就其已付加班工资负举证责任。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同时《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书面记载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项目、时间、本人姓名等,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企业不管以何种形式发放工资,都应当向劳动者提供一份本人的工资清单。也就是说劳动者工作时间方面的档案,公司应当保存至少两年以上。很多法院或仲裁委,在用人单位不能就加班具体时间举证的,会采纳劳动者主张的时间,但劳动者主张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应作调整,基本上在劳动关系终止前2年内的加班工资可以得到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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