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职工非因工死亡可享有哪些待遇?
近期金律法务团队收到不少咨询职工非因工死亡的案件,何谓非因工死亡?即劳动者不是因工作原因死亡,实践中一般认定除构成工伤及政治性自杀、畏罪自杀导致的员工死亡外,其它原因导致的员工死亡均可认定为非因工死亡,可享受非因工死亡待遇。哪些人可享受待遇,可享受哪些待遇?
一、 “遗属”与“供养亲属”的概念?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可知,《条例》所规定的遗属是指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二、可享有哪些待遇?如何计算?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全市社会保险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第二点,深圳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主要包含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另广东省其他部分地区还支持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依据为《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知,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又根据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关于调整2018年度深圳市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待遇偿付基数的通知》,自2018年7月1日起至2019年6月30日止,深圳市各项社保缴费基数和待遇计发基数涉及深圳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8348元/月的标准计算。
例:符合条件的深圳职工非因工死亡,死亡时间在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之间的,丧葬补助金为8348元/月×3月=25044元;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抚恤金为8348元/月×6月=50088元。
三、 遗属或供养亲属可享有上述待遇的前提条件?
遗属或供养亲属享受深圳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必须符合一定条件,否则法律不予支持。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知,享受深圳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的前提是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根据该条规定,只需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不限于在同一单位,先后在多家用人单位就职实际缴费年限累计超过6个月的也可。
如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不满6个月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其遗属请求用人单位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支付相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的,法律不予支持。劳动者先后在多家用人单位就职,累计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由于部分或全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事受上述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劳动者要求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各用人单位的责任按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的月份比例确定。
附1:相关案例
(2014)深中法劳终字第5710号
(2017)粤03民终10777号
(2017)粤03民终5096号
附2:相关法律规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
第三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供养亲属的范围参照《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执行。
《条例》所规定的遗属是指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二条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离退休人员死亡的,其遗属领取丧葬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
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六个月的参保人或者退休人员死亡的,其死亡时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抚恤金。抚恤金以其死亡时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供养亲属为一人的,支付基数的六倍;供养亲属为两人的,支付基数的九倍;供养亲属为三人及以上的,支付基数的十二倍。
本细则实施后,国家对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标准和享受条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2016年全市社会保险争议疑难问题研讨会纪要》
二、劳动者非因工死亡,其遗属因死亡抚恤待遇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适用《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劳动者入职用人单位不满6个月非因工死亡,用人单位依法为其缴纳了养老保险,其遗属请求用人单位按《深圳经济特区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支付相关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先后在多家用人单位就职,累计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由于部分或全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导致劳动者无法事受上述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待遇,劳动者要求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各用人单位的责任按未依法缴纳养老保险的月份比例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