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易易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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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深圳高级合伙人律师执业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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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篇】夫妻对财产可以做什么样的约定?

作者:兰易易律师时间:2022年05月13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47次举报


夫妻对财产可以做什么样的约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也就是说夫妻之间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双方通过订立契约对采取何种夫妻财产制所作的约定,是双方协商一致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的结果,在不涉及婚姻家庭以外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应当尊重夫妻间的真实意思表示,按照双方达成的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履行,优先保护实物权人,不宜以产权登记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


兰易易律师,女,汉族,湖南邵阳人,系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律师,金律团队负责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南方工报...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1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知识产权、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