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兰易易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12日 619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申请人:A,住址:广东省深圳市.
被申请人:深圳市B某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 深圳市.
委托代理人:兰易易,系广东俭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等争议。
申请人的仲裁请求: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4月8日至2022年9月29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21839 元;3、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 5000元(当庭撤回该项仲裁请求):4、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5月1日、2022年5月2日、2022年10月1日、2022年10月2日、2022年10月5日至2022年10月7日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 3698.6元;5、请求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5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时间、工作岗位、工资标准、离职时间:申请人于 2021年4月8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司机,每月工资 5000 元,于2022年11月30日离职,据此本委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4月8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关于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申请人主张双方在 2022 年10月1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申请人在2021年4月8日入职,2022年11月30日提起仲裁,故依法诉求2021年11月30日至2022年4月8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按照 5000元x4个月+5000 元21.75天x8天=21839 元计算。
被申请人辩称,双方在 2022 年 10月1日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4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
双方当事人对各自主张均提交了《劳动合同》。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该合同经申请人签名及被申请人盖章。被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期限自2021年4月8日至2023年12月31日,该合同经申请人签名及被申请人盖章。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真实性认可,合同期限与我方提交的劳动合同不冲突,被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期限属于倒签,但倒签是经过申请人同意签字确认,因双方在 2022 年10月1日签订期限自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后被申请人发现存在问题,双方又重新签订了一份期限自2021 年4月8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两份劳动合同均是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签名真实性认可,对劳动合同期限不予认可,因该份劳动合同注明一式两份,因此我方持有的劳动合同具有证明效力,我方持有的劳动合同期限 2022年10月1日起至2023 年12月 31日与对方所声称的倒签不符合常理本委认为:双方当事人各自提交的《劳动合同》均经申请人签字及被申请人盖章,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被申请人提交的《劳动合同》所记载的期限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委采信被申请人主张双方已签订期限自2021年4月8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劳动合同申请人诉求被申请人支付2021年11月30日至2022年4月8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本委不予支持
三、关于加班工资。申请人主张 2022年5月1日、2022年5月2日、2022年10月1日2022年10月2日2022年10月5日至2022年10月7日期间合计法定节假日加班7天,每天8小时,被申请人未支付该期间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故依法诉求,按 5000 元21.75天x7天x300%-4827.59元,被申请人已支付 5000元31天x7天=1129.03元(每天161.29 元,5月1日、10月1日、10月2日合计483.87元),剩余 3698.6 元未支付。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2022年5月1日、2022年5月2日2022年10月1日、2022年10月2日、2022年10月5日至2022年10月7日有出勤,但法定节假日仅是 2022年5月1日2022年10月1日2022年10月2日,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申请人该3天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5000元26天x1天=192.31元+5000元26天x2天=384.62元,合计576.93 元,确认尚欠申请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1153.85元
本委认为:2022年5月1日、2022年10月1日、10月2日为法定节假日,双方确认申请人该期间存在加班的事实,被申请人主张已支付申请人该期间工资 576.93 元,未能举证,本委不予采信,采信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已支付申请人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483.87元,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1日、2022年10月1日、2022年10月2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 1585.1元(5000 元2175天x3天x300%-已支付的483.87 元)。
四、其它事项: 申请人当庭自愿撤回请求被申请人支付 2022 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 5000元的仲裁请求,系其对权利的自主处分,本委予以准许。
五、关于律师代理费。本委认为: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发票》及《委托代理合同》,申请人实际支付律师代理费 8000 元,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按胜诉比例,经本委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 496.55 元
裁决结果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八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以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2021年4月8日至2022年11月30日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1日、2022年10月1日2022年10月2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 1585.1元;
三、准许申请人撤回请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期间工资 5000元的仲裁请求;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 496.55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