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背景
XX自2008年起就在“XXX司”工作,是一名油漆工。2016年,公司要求他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包工劳务承揽合同》,试图将劳动关系包装成“承包关系”。合同中甚至写明,XX招的徒弟(包括他自己的儿子)工资由XX发放,与公司无关。
2016年7月,XX在工作中不幸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八级伤残。伤后,公司与XX就工伤待遇、工资支付等问题产生巨大分歧。公司认为双方是“承揽关系”,拒绝承担工伤保险责任。XX在协商无果后,委托王律师,将公司告上法庭,索要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违法解除赔偿金等在内的多项费用。
法院审理
案件经历了一审和二审。审理的核心围绕以下几个焦点展开:
关系认定:是“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
法院认为,尽管签了《包工劳务承揽合同》,但XX接受公司管理,公司也一直为他缴纳社保、按月发薪,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因此,双方存在真实的劳动关系,公司不能以“承包合同”逃避法定责任。
工资标准:按哪个工资算赔偿?
这是双方争议最大的地方。公司声称支付给XX的工资里包含了他两个徒弟的工资,要求拉低计算基数。但法院审查证据后认为,公司无法证明这一点,最终采纳了XX的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各项工伤待遇的基数。
赔偿项目与金额:具体该赔多少?
法院依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对XX主张的每一项赔偿进行了细致核算,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因公司未足额缴纳社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
律师观点
王律师主要提出了以下核心观点:
合同本质是规避责任:公司提供的《包工劳务承揽合同》是典型的试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其核心条款违反劳动法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
事实重于形式:无论合同名称如何,XX接受公司管理、从事公司安排的工作、由公司发放报酬并缴纳社保的事实,铁证如山,构成劳动关系。
公司应足额赔偿:因公司未按XX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导致XX从社保基金领取的待遇降低,差额部分应由公司全额补足。同时,公司应依法支付法律规定的全部工伤待遇。
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在纠正了一审部分计算错误后,作出终审判决:
XXX司应向XX支付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在内的款项,总计约47万元(已扣除XX向公司的借款)。
法院驳回了公司关于“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上诉请求,也未全额支持XX提出的过高赔偿请求,而是依法据实核算。
本案明确:用人单位通过“内部承包”等方式规避劳动法义务的行为,不会得到司法支持。
案例启示
这个案子给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提了个醒:
对劳动者:签订合同时要擦亮眼睛,不要被“承包合同”、“合作协议”等名称迷惑。只要接受单位管理、为单位提供劳动,很可能就是劳动关系,受劳动法保护。
对用人单位:“套路”用工有风险。试图用一纸合同将劳动关系“化装”成承包关系,在发生工伤等重大劳动争议时,不仅难以逃脱法律责任,还可能因未足额缴纳社保等行为,面临更沉重的经济负担。合规用工,才是长久之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