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后,有些用人单位出于各种目的扣押劳动者的档案和其他物品。这种行为会被劳动部门处罚。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4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因此,建议用人单位积极履行转档、返还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