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一波三折 案情起因令人唏嘘
王某某自幼身患肢体残疾,行走不便,自幼便活在自卑与敏感之中,平日里为人憨厚老实、待人诚恳,从未与人发生争执,更无任何违法违纪记录,是邻里口中的“老实人”。
本案受害人李某龙,是王某某为数不多的相识之人,可李某龙非但没有给予尊重,反倒长期恶意取笑王某某的残疾,时常当众模仿其走路姿态、言语羞辱,给王某某造成极大的心理伤害。此前,李某龙曾答应请王某某及其朋友吃饭,事后却屡次爽约,还出言嘲讽王某某“不配让自己请客”,双重委屈之下,王某某一时情绪崩溃,又因年轻气盛、法律意识淡薄,为给自己讨回公道、出口恶气,临时联系了身边朋友,找到李某龙理论,过程中情绪失控,与对方发生肢体冲突,最终造成李某龙一人轻微伤。
事发后,王某某当即被警方带走,公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对其提起公诉。原本就因残疾自卑的王某某,得知自己面临刑事处罚,彻底陷入绝望,多次产生轻生念头。家属更是心急如焚、四处奔走,先后咨询多位律师,均被告知“寻衅滋事罪量刑较重,大概率要判实刑,且受害人轻微伤,从轻空间极小”,全家近乎放弃之时,经朋友介绍找到了马律师,抱着最后一丝希望,委托马律师担任王某某的辩护人。
【辩护攻坚】抽丝剥茧,打破不利局面,实现惊天反转
接受委托后,马律师第一时间前往看守所会见王某某,初见时,他神情麻木、泪流满面,反复说着“我不是故意的,我只是太委屈了”,看着这个深陷绝望的残疾青年,马律师深知,这不仅是一起刑事案件,更是关乎一个普通人一生的救赎。
马律师安抚好王某某的情绪,耐心倾听案件完整经过,细致梳理每一个细节,随后马不停蹄查阅全部卷宗、调取事发前后的聊天记录、走访周边知情群众,发现了诸多被忽略的关键事实,也直面重重困难:公诉机关认定王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扰乱公共秩序,情节恶劣”,建议法庭从重处罚;此前均认为“事出有因无法否定寻衅滋事罪名成立,轻微伤不足以大幅从轻”,辩护难度极大。
但马律师没有放弃,精准锁定三大辩护突破口,庭审中全力攻坚:
第一,彻底区分本案与普通寻衅滋事罪的本质区别
本案绝非无端滋事、随意挑衅,而是受害人长期恶意嘲讽被告人残疾、多次爽约且言语羞辱,直接激化矛盾,事出有因、情有可原,且仅造成一人轻微伤,未使用任何凶器、未纠集固定人员、未影响公共秩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性极小,完全不符合“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第二,深挖被告人从轻量刑的全部情节
王某某系初犯、偶犯,此前无任何前科劣迹,一贯表现良好;归案后全程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无任何翻供,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多次主动提出愿意全额赔偿受害人损失,悔罪态度极其诚恳;其自身身患残疾,家庭条件困难,此次犯罪完全是法律意识淡薄、一时情绪失控,主观恶性微乎其微。
第三,明确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
收集到证人证言、聊天记录等完整证据,证实受害人长期侮辱、嘲讽被告人残疾,是引发本案的直接导火索,依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存在过错,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
同时,马律师当庭提交王某某平日表现证明、残疾证明、家属求情材料,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动情辩护:“法律惩治犯罪,更应教化人心,王某某本性善良,因遭受不公对待冲动犯错,并非十恶不赦,对其适用缓刑,既能彰显法律威严,更能给予一个残疾青年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更符合司法温度”。
庭审过程一波三折,公诉机关多次对辩护意见提出异议,我们逐一有理有据反驳,坚守法律底线,全力为王某某争取权益。
[判决结果]终得公正,缓刑判决重燃希望
经过多轮激烈庭审辩论,合议庭完全采纳马律师的全部辩护意见,依法认定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小、悔罪态度深刻、受害人存在重大过错,最终撤销从重处罚建议,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马律释法】
一、罪名法律依据
《刑法》第293条: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王某某临时纠集他人殴打受害人致轻微伤,符合罪名构成,但非典型无端滋事。
二、核心辩护要点
1. 情节轻微:仅致1人轻微伤,无凶器、无固定团伙、未扰乱公共秩序,社会危害性极小,不属“情节恶劣”。
2. 受害人过错:受害人长期嘲讽被告人残疾、爽约羞辱,对案发存在直接过错,依法可从轻处罚。
3. 从轻情节:王某某系初犯、偶犯,如实供述、认罪悔罪,积极愿赔偿,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4. 缓刑适用:依据《刑法》明文规定,其犯罪情节轻、悔罪深刻、无再犯风险,符合缓刑法定条件。
三、法律适用
本案并非恶性寻衅滋事,系事出有因的激情犯罪。司法裁判需罪责刑相适应,结合被告人主观恶性、危害后果、悔罪表现,从轻判处缓刑,既彰显法律威严,又体现教育矫治的司法初衷,也印证精准刑辩对当事人权益保障的关键作用。
马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