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5年6月15日,原告亲属王某某乘坐客车行驶至同三高速公路某段时,与被告李某强驾驶的套牌湘A*****货车相撞,王某某当场死亡,给原告家庭带来巨大的精神打击与经济损失。经交警认定,货车司机负主要责任,客车司机负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方陷入极大的维权困境:
1、涉案主体繁杂,套牌货车、登记货车、涉案客车分属不同所有人、管理人,还有多家保险公司、运输公司、雇主等多方关联主体,责任划分极为复杂,原告无法厘清各方法律责任;
2、被告刻意推诿责任,号牌登记所有人某泰赢公司、实际所有人张某某否认出借号牌、明知套牌的事实,试图逃避赔偿义务;
3、原告作为普通民众,缺乏专业法律知识,不清楚赔偿标准、赔偿依据、赔偿主体等,索赔无门,多次与各被告协商均遭拒绝,精神与经济双重受压,濒临维权绝境。
在维权陷入僵局时,原告通过朋友介绍,找到了马君律师全权代理本案,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自己讨回公道!
二、【维权方案】
马律师凭借多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办案经验,精准把握本案套牌号牌出借、明知套牌不予制止的核心争议点,迅速制定全方位维权策略,开展一系列关键工作:
1、全面梳理案情,固定关键证据
第一时间调取交警部门事故认定书、车辆管理部门号牌登记档案、补领号牌及行驶证申请表、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全部官方材料,逐一核对证据细节。重点固定湘A*****号牌多次补领、某泰赢公司为卫广辉补领行驶证签章、张某某收取套牌费、出借保单处理事故等核心证据,彻底戳破某泰赢公司与张某某否认知情、否认出借号牌的谎言,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二者存在出借号牌、纵容套牌的重大过错。
2、精准适用法律,明确责任主体
针对本案争议焦点,马律师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案件事实,向法院明确提出: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出借号牌供他人套牌,或明知套牌不予制止,套牌车肇事致人损害的,应当与套牌车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同时逐一剔除无需承担责任的主体,精准锁定本案核心赔偿责任人,避免原告方浪费诉讼精力,确保诉讼请求精准合法。
3、完整核算损失,最大化维护权益
马律师结合死者生前收入、家庭扶养情况、丧葬事宜支出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全面核算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全部合理损失,逐项列明计算依据与标准,杜绝漏算、少算,确保原告方的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害得到充分赔偿。
4、庭审激烈抗辩,坚守维权立场
庭审中,面对某泰赢公司、张某某等被告的抗辩,马律师紧扣证据与法律,层层递进阐述观点:
(1)案涉肇事货车系套牌使用湘A*****号牌,某泰赢公司作为登记所有人、张某某作为实际所有人,多次配合补领证件、收取套牌费,属于典型的出借号牌行为;
(2)该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规定,大幅提升道路交通安全风险,与事故发生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二被告存在明显过错;
(3)依据法律规定,二被告应对套牌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明确阐述肇事双方构成共同侵权,应互负连带责任,为法院裁判提供充分的法律与事实支撑。
三、【裁判结果】
1、被告李某强等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0余万元;
2、被告某泰赢公司、张某某对李某强等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四、【马律说法】
1、本案明确机动车号牌出借、明知套牌不予制止的法律责任,为同类套牌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提供裁判指引,切实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
2、本案彰显专业律师在复杂侵权纠纷中的关键作用,通过精准证据梳理、法律适用、庭审抗辩,帮助弱势群体突破维权困境,实现公平正义。
3、警示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严禁出借机动车号牌、纵容他人套牌使用,否则需对套牌车肇事损害承担连带责任,严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底线,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与安全。
4、打破维权僵局:帮助原告方从繁杂的涉案主体中厘清责任关系,破解被告推诿扯皮的困境,让原本无从下手的维权之路变得清晰可行。
5、精准法律适用:深挖套牌号牌出借方的连带责任法律规定,将原本可能逃脱责任的某泰赢公司、张某某纳入赔偿主体,大幅提升原告获赔的可能性与赔偿金额。
6、筑牢证据防线:全面固定关键证据,彻底还原案件事实,让被告的抗辩无法成立,为法院作出公正裁判奠定坚实基础,确保一审、二审均胜诉。
7、全力争取权益:完整核算全部损失,坚守庭审立场,最大限度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让失去亲人的原告家庭得到应有的经济补偿与精神慰藉。
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最终圆满胜诉,原告方全额拿到赔偿款。原告家属激动表示:“失去亲人已经让我们痛苦不堪,面对这么多被告互相推卸责任,我们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办,幸好通过法律途径讨回了公道,感谢马律师全程帮我们梳理证据、打官司,把该负的责任的人都揪了出来,帮我们拿到了全部赔偿款,不仅为逝者讨回了公道,也让我们这个破碎的家庭得到了安慰,我们对结果非常满意,万分感谢马律师!”
马君律师